皖人社發〔2018〕5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職稱評審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月11日
安徽省職稱評審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7〕59號)要求,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員, 提高職稱評審質量,規范職稱評審工作,加強評審監督管理,提升職稱公共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稱是衡量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志,職稱評審結果是專業技術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職稱聘后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應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及有關規定。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以用為本,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根據職業屬性和崗位特點,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促進人才的培養和使用,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綜合管理職稱評審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地職稱評審工作。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并按高、中、初級實行分級管理。全省高級職稱評委會和省直中、初級職稱評委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省轄市、縣(市、區)中、初級職稱評委會分別由省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組建。
第五條 職稱評審按屬地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管理權限分別是:
(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全省高級職稱評審工作。
(二)省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授權組建中、初級評委會的省直部門及省直屬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所轄范圍內中、初級職稱評審工作。
(三)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內初級職稱評審工作。
第六條 職稱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特殊情況按管理權限報經同意后可推遲評審或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評審。職稱評審的專業、級別、條件、程序、方式,以及申報材料、時間、地點,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向社會公布。申報、評審職稱應依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評審標準條件及有關規定。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通過相應系列(專業)、級別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專業技術人員,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核準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職稱證書。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的各級別、各系列(專業)職稱,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專業技術人才流動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職稱證書一般按照有關管理權限,由調入地職稱管理部門予以確認使用。
第二章 申 報
第九條 申報職稱人員,須在職在崗從事專業技術工作,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各專業、級別規定的申報條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破格申報職稱應在該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樣,并另行填寫破格申報表)(見附件);
2.《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簡明情況登記表》(見附件);
3.《個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誠信承諾書》(見附件);
4.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繼續教育證書,實行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人員還須提供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證書、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及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事業單位崗位空缺情況確認意見;
5.任現職以來存入個人檔案的《年度考核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公章),非國有單位未進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單位提供書面證明;
6.任現職以來專業技術業績、成果,以及作為主要專業技術貢獻者完成的項目,獲得社會、學術團體或業務主管部門的鑒定證書及獎勵證書等。對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學術技術成果、專業技術項目、表彰獎勵等,應如實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內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對承擔的項目、發明創造、學術技術成果及表彰獎勵,要注明授予的部門、時間和等級;
7.任現職以來的論文、論著、譯作或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專題報告及實例材料;
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9.職稱評審委員會和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單位審查。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申報的材料、證件進行逐項核實,查驗是否真實、齊全、規范。必要時,成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為主、技術主管、人事干部參加的考核組,對申請人任期以來的職業道德、工作表現、專業技術業績、成果等進行考核。用人單位審查后將申請人基本情況、評審材料、考核結果在本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有反映和爭議的材料,要認真核查。在正式上報前,應將不符合要求和有爭議尚未核實的材料剔除,并對申請人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專業技術(學術)水平以及工作表現撰寫準確、客觀的評價意見填入評審表中。對提交的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逐項簽署核對人姓名和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條 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
第十一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職年限連續計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當年度任職年限,其余任職年限累計計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當年不得申報職稱。
第十二條 符合我省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有關規定,持有職業資格證書或以考代評的職稱證書且聘任在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上,在申報高一級職稱時,可持該證書及有關材料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材料經用人單位審查確認后,按下列規定提交相應評委會組建單位,并由提交單位出具申請委托評審函。
(一)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市屬及以下單位的,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省直單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門提交;
(二)申報評審中級職稱,縣(市、區)屬及以下單位的,由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市直單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門提交;省直單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門提交;
(三)申報評審初級職稱,縣(市、區)屬及以下單位的,由其主管部門提交;市屬及其以上單位,由申報人所在單位提交;
(四)無主管部門的各類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及新興業態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人事檔案放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服務機構代理的,由代理機構提交。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同一年度只能申報評審一個系列(專業)職稱,不得同時申報兩個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兩個不同專業的職稱。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五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對口受理本系列(專業)評審范圍內的申報材料,并負責審核。對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評委會組建單位應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提交單位應在限定時間內補辦,逾期未補充完善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評委會組建單位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出具委托評審函的;
(二)非本系列(專業)評委會評審范圍的;
(三)申報材料不符合評審條件規定和職稱評審委員會
文件要求的;
(四)不按規定時間、程序申報或報送的;
(五)對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超崗位結構比例申報的;
(六)其他不符合規定申報條件的。
第十七條 提交評委會的評審材料,應有評委會組建單位同意送評的印章和負責人的簽章。
第十八條 在職稱申報、推薦、公示、審核等環節如發現申報人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嚴重失信行為,取消申報資格,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管理權限范圍內,可根據該系列(專業)專業特點、職業屬性以及崗位需求,對非以考代評系列(專業)職稱,可實行考評結合,對申報評審人員進行必要的綜合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考試,測試申請人實際學識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條 實行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及考試形式、內容、合格標準、由授權組建評委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考務工作,并接受職稱管理部門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 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答辯)、人機對話等多種形式,不設置補考程序。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第五章 評 審
第二十二條 各級評委會應按照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部署和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評審范圍、評審專業內,按照規定的評審程序開展評審工作,并主動、自覺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職稱評審的基本程序
(一)評委會組建單位擬定考試、評審工作計劃,安排評審活動日程,通知專業(學科)評議組和評委會委員參加評審會。考試、評審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權限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二)評委會組建單位對經審核的評審材料按專業(學科)分類、登記后,根據有關規定,安排論文或著作水平鑒定,組織相關知識考試。
論文或著作水平鑒定,由專業(學科)評議組或評委會負責評價。必要時,可另請同行專家鑒定。鑒定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負責統一送審,申報單位和個人送審結果無效。
按有關規定申報人須進行答辯的,或專業(學科)評議組、評委會認為申報人的能力、水平需通過答辯才能鑒定的,由評委會組建單位通知申報人到場答辯,不按時答辯的不予評審。
(三)召開評委會前,評委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應組織專業(學科)評議組和評委會委員學習有關評審政策、程序、紀律等;評委會組建單位應將有關材料(包括筆試或面試、答辯、人機對話等成績)分別送達評審委員。
(四)專業(學科)評議組根據各系列(專業)職稱評審的標準條件,分組審閱申報人材料,提出初步評議意見。不設專業(學科)評議組的評委會,由評委會委員分工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
專業(學科)評議組或評委會委員在審閱申報人材料時,發現不完整、不齊全的,要及時向評委會組建單位報告,不得擅自要求申報人補充材料。
(五)召開評審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少于規定的人數。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評審時,先由評委會組建單位報告有關評審材料審查情況,然后由專業(學科)評議組長或初審委員介紹初審意見,最后由評委會各位委員在聽取匯報、審閱評審材料、充分討論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達到出席會議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或因故中途離會未參加評議的委員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會后補投票。會議結束后,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當場公布評審結果。對評委會未通過的申報人,不得進行復評。
專業(學科)評議組評議、評委會會議,除評委會組建單位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列席。
(六)評委會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中寫明評審結論,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蓋章),并加蓋評委會印章。
第二十四條 評委會應建立會議記錄制度。記錄內容包括開會日期,出席評委、會議議程、評審對象、評委評議意見(含評委發言摘要和評審討論情況)、投票結果、申報人評審未通過的原因、對一些專項問題的處理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后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歸檔備查并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評審結果按管理權限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審核批復。評委會組建單位向職稱管理部門報送如下材料:
(一)評審情況綜合報告;
(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結果分析表》(見附件);
(三)《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情況一覽表》(見附件);
(四)《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
(五)有關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職稱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材料后對評委會評審結果進行逐一審核,并將擬批準人員姓名、單位、取得職稱名稱、級別等內容,在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受理來信來訪,對有投訴舉報的評審通過人員應及時要求評委會組建單位或相關單位認真核查。經查證屬實確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評審通過人員,取消其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評審通過經公示和復核無異議的人員,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核準公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作的職稱證書。
不屬本評委會評審范圍,或未經職稱管理部門核準公布的評審通過人員,其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八條 評委會組建單位在接到批復后,應及時將文件轉發至提交單位,并將申請人評審材料清理后按原報送渠道退回。批準通過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存入個人檔案。未通過人員的材料凡涉及有組織審查、評價和評審組織的結論意見(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不予退還本人。
第二十九條 年度評審工作結束后,各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對年度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按照職稱管理權限將總結報送相應級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六章 委托評審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委托相應的評委會代為評審:
(一)不具備組建評委會條件的;
(二)不具有相應系列(專業)評審權限的;
(三)其他按規定需要委托評審的。
第三十一條 委托評審由專業技術人員提出申請,按照下列程序出具委托評審函:
(一)我省不具備相關系列(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以及不設立相關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委托國家有關部門或外省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設立的高評會代評。
(二)省直單位及省轄市、縣(市、區)無相應系列(專業)中、初級評委會的,分別由省直單位、同級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
(三)中直駐皖單位、外省單位(個人)需要委托我省有關系列(專業)評委會評審的,按屬地原則,由所在地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
各級評委會應按本辦法規定受理評審。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委托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 委托評審通過人員,按管理權限,由職稱管理部門核準公布。
第七章 轉評與破格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新舊崗位所對應職稱不屬于同一系列(專業),應當進行轉評。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轉評,須在現任專業技術崗位工作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應崗位職責,并取得現崗位工作業績,方可參加同一級別的職稱考試或評審,并按新系列(專業)標準條件申報材料。
第三十五條 未經轉評的人員,不得跨系列(專業)申報高一級職稱;轉評人員當年度不得申報高一級職稱。
第三十六條 申請轉評人員,應出具崗位變動后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情況等材料。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應提供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變動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任職時間計算可按轉評前后實際受聘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工作的年限累計計算。
第三十八條 因所在單位整建制變更名稱和崗位屬性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現崗位申報相應系列(專業)高一級職稱時,不再進行同級轉評,可持原有職稱直接申報。
第三十九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上能力業績突出,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符合相應級別、系列(專業)職稱評審破格條件,可不受學歷、資歷、繼續教育條件等限制破格申報相應職稱。
第四十條 破格申報職稱的,須經系列(專業)評審委員會受理,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評審,未經上述程序提交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四十一條 從機關調入到企事業單位、轉業安置到我省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須在現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和相應級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可比照同等學歷、資歷人員,按照相應系列(專業)、級別職稱的條件和程序,直接申報評審職稱。
第八章 異地職稱確認
第四十二條 積極推進跨區域職稱互認,對從外省流動到我省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在外省通過社會化評審方式取得的原職稱證書,一般根據人事隸屬關系,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調入地相應級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確認。
第四十三條 省外來皖人員申請確認的職稱應與其在省外取得職稱的系列(專業)、級別相同。
第四十四條 在軍隊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取得國家承認的職稱(含軍隊非現役文職人員),轉業到地方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其原有職稱依然有效,按照相關規定確認換發我省職稱證書。
第四十五條 申請職稱確認,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原省外取得的職稱,須是按照國家職稱政策規定經過評定程序,并被具有職稱管理權限部門核準的職稱;
(二)來皖后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三)與現工作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四十六條 申請職稱確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職稱證書原件及人事檔案保存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依法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協議原件一份,同時出具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加具業務專用章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情況表或參保繳費憑證原件一份。通過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安置的人員還須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調令或行政介紹信(當地軍轉辦開具的部隊安置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張;
(四)原職稱任職文件原件或復印件(加蓋發文單位公章)1份,軍隊轉業安置人員提供任職命令原件或復印件(加蓋發文單位公章)1份;
(五)國家規定考評結合取得的職稱證書,還需提交原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
(六)《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審核表》(見附件)一式3份;
(七)從中央駐皖單位調入我省地方工作的,還須提供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本行業(系統)或單位開展相應職稱評審的文件或依據。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確認:
(一)來皖后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二)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和辦理委托評審手續(含本人戶口在省外的專業技術人員),自行在省外申報職稱并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
(三)提交確認材料不完整、不真實的;
(四)違反國家、省職稱政策和不符合確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受理和核實確認材料時,根據申報人的工作實績出具客觀、準確的核實意見,如對申報人提交材料真實性有疑問,可要求申報人出具相關的鑒定證明。
第四十九條 職稱確認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確認申請,按照相關規定提交材料,并填寫《安徽省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審核表》;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報人提交的材料認真核實,并按照職稱管理權限,報送主管部門審核;
(三)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核實后,根據申請的職稱級別,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逐級報送相應級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非公有制單位的申請人,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辦理;
(四)具有職稱確認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換發我省職稱證書。取得職稱的時間,從省外通過評審或認定取得該職稱之日起計算。
異地或軍隊職稱經確認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聘任相關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條 參加職稱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要認真履行職責,恪守職業道德,嚴守評審紀律,遵守保密規定。評審委員會及其專業(學科)評議組人員有法定情形應當回避的,應予主動回避。參加抽取評審專家名單的人員,對隨機抽取產生的人員名單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專家對參與評審、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一條 凡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利用評審工作便利打招呼、牽線搭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調離評審工作崗位,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評審委員會擅自超越評審權限、擴大評審范圍的,評審結果無效。對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無故兩年不開展評審工作的,按自動放棄評審權處理。
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故意泄露專家身份,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取消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參加職稱評審工作;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評審委員會有違反有關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應視情節停止評審委員會工作、限期整改,并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收回評審權,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授權組建評審委員會的地區和單位的評審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巡查、隨機抽查,受理舉報并負責核查和處理。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
第五十三條 對違背誠信承諾、弄虛作假的申報人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申報資格;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提請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且5年內不得再申報職稱。逐步建立專業技術人才征信共享平臺。
第十章 費 用
第五十四條 職稱評審(包括相關知識考試)按照省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由評委會組建單位收取相關費用。評委會組建單位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五條 評審費用于評審事務開支,不足部分由評委會組建單位解決。
第十一章 評審服務
第五十六條 各職稱管理部門要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減少紙質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提供便捷服務。
第五十七條 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積極探索在線評審等方式。實現線上線下服務銜接。注重評審結果的信息數據采集,促進數據資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組織開展的職稱評審工作。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開展的職稱評審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職稱為專業技術資格,所稱資歷為任職年限。職稱任職年限或任職時間均按周年計算。
職稱任職時間計算辦法如下:
(一)經評審取得職稱的,從評委會評審通過之日起算;經考試取得職稱的,從考試最后一天起算;
(二)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職取得的職稱,從具有職稱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批之日起算;
(三)實行聘任制的企事業單位,從聘任之日起算。
第六十條 除博士研究生可初次認定中級職稱外,所有系列專業技術人員(不含以考代評人員)均需通過參加評審取得中級以上職稱,不再開展直接認定中級職稱工作;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達到規定的任職年限,且符合初次認定中級職稱的,可直接參加評審。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學歷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認可的院校和經原總政、原總參批準認可的部隊院校所發的畢業證書,以及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證書。
凡職稱申請人所具有學歷的專業與所申報職稱的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時,應視為不具備規定學歷。在取得申報職稱學歷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專業相符:
(一)參加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認可的院校、經總政(總參)批準認可的部隊院校、中央及省委黨校等組織開展的所申報專業或相近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累計3個月以上,并取得結業證書;
(二)完成正常年度繼續教育規定學時后再參加所申報專業或相近專業繼續教育,申報高、中、初級職稱需分別完成400學時、200學時和100學時的專業科目學習,具體由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認定;
(三)參加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轉崗培訓取得培訓證書。
第六十二條 專業證書不能作為學歷依據申報職稱。雙專科學歷有一種專業與申報職稱專業對口的,可視作本科學歷,取得學歷時間從獲得雙專科畢業證明書時起算。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屬地原則,指人事檔案所屬地或勞動關系所屬地;“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第六十四條 經授權開展職稱自主評審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按照皖人社發〔2018〕1號文件規定執行。省各高等學校教師系列和實驗系列職稱自主評審工作參照皖教人〔2017〕3號文件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離退休(含返聘在崗)人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第六十六條 通過非公經濟組織建設工程評審、民營科技評審以及各地自行組織開展的各類非社會化評審等途徑取得的職稱,僅限非公經濟組織使用,該職稱不作為國有企事業單位聘任的依據;在申報社會化評審職稱時,降一級別使用,無需重新換發社會化評審職稱證書。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皖人發〔2004〕81號、皖人發〔2005〕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