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內人社發〔2023〕4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了便于廣大職稱工作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才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對該《實施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實施細則》出臺背景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出臺后,我區及時出臺了《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健全監督約束機制。目前,我區職稱評審管理的一些政策文件出臺年限較長,政策規定分散,隨著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持續深入,部分政策條文已不適應現行職稱評審工作要求,需要加以完善。
2019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對進一步規范職稱評審管理提出了指導性意見。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結合我區職稱制度改革實際,綜合已出臺的職稱評審管理政策,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分為七章67條,重點明確了職稱評審的總體要求、評審主體責任、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要求,進一步規范了包括申報、審核、評審、公示、核準備案等環節的職稱評審基本程序和具體要求,提出建立健全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機制、鼓勵支持基層專業技術人員、民營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同時對優化職稱評審服務管理、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違規違紀處理等事宜作出明確規定。
三、《實施辦法》主要特點
(一)明確了職稱評審主體責任。明確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職稱系列(專業)行業主管部門、評委會組建單位、用人單位、申報人員等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開展職稱申報評審工作,承擔主體責任。申報人應當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評審并對申報材料作出誠信承諾。用人單位負責對申報人的資格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健全職稱申報審核推薦制度,完善工作機制,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民主、擇優,開展職稱申報審核推薦工作。
(二)明確了職稱評委會組建要求。各地、各部門及用人單位等按照規定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委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核準部門和組建單位監督。各層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嚴格把握評審質量,宏觀調控評審數量,確保職稱評審質量。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對評委會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專家庫構成、任期,以及評委會組成人數及評委會和專家庫備案等作出規定。
(三)明確了職稱評審范圍程序。明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由職業者開展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職稱評審一般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推薦、逐級復核推薦、審核受理、會前公示、專家評審、結果公示、備案確認等程序進行。
(四)明確了職稱評審相關要求。明確了評審工作備案、公示、抽取評審專家等規定。評審堅持業內同行專家評議原則,采用審閱材料、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和業績展示等方式進行評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評審專家總數2/3以上的即為評審通過。
(五)暢通了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于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不具備評審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但業績顯著、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自治區引進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公務員調入或軍隊轉業安置人員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在專業技術人才等實行職稱評審綠色通道政策。
(七)建立了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銜接機制。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取得國家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直接聘任相應專業技術崗位。
(八)優化了職稱評審服務。評委會組建單位應當及時發布相關政策、評審通知、公示評審結果等相關信息,提供日常便捷化服務。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數據采集,逐步實現職稱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布、發證等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九)強化了職稱評審事中事后監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減少對職稱評審的微觀管理,加強職稱評審檢查復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各級評委會及其組建單位開展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巡查,依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復查。明確了申報人、評委會、用人單位、評委會組建單位和人社工作人員在職稱申報、評審過程中相關違紀違規情形的處理。